(2015)兴东民初字第01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原告辽宁兴城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孙立新、栗印宽、朱玉霞、王春义、孙玉清、刘玉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兴城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立新,栗印宽,朱玉霞,王春义,孙玉清,刘玉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东民初字第01244号原告辽宁兴城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刚,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计奎。委托代理人陆亚夫,辽宁一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立新,男。被告栗印宽,男。被告朱玉霞,女。被告王春义,男。被告孙玉清,男。被告刘玉兰,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兴城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孙立新、栗印宽、朱玉霞、王春义、孙玉清、刘玉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自己与被告和解,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兴城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辽宁兴城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韩静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