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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民初字第1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吴依梅与刘雪梅、吴瑞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依梅,刘雪梅,吴瑞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初字第1561号原告吴依梅,女,195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连江县。被告刘雪梅,女,197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连江县。被告吴瑞华,男,196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连江县人,住连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依梅与被告刘雪梅、吴瑞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依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86元,减半收取793元,由原告吴依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旭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杰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