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4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曹某某诉丁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XX,丁XX,王XX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4270号原告:曹XX,男,XX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灵山湾路XX,身份证号码:XX。委托代理人:李金花,青岛黄岛海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XX,男,XX出生,汉族,居民,原住青岛市黄岛区琅琊镇XX,现下落不明。被告:王XX,女,XX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琅琊镇XX。本院在审理原告曹XX与被告丁XX、王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向被告丁XX送达应诉材料,但被告丁XX下落不明。本案需公告送达,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公告费。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规定期限内未交纳公告费,亦未提供被告丁XX准确的送达地址,致使无法向被告丁XX送达应诉材料,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25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李宝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云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