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法执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红玲与被执行人乔君哲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玲,乔君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法执字第235号申请执行人:王红玲,女。被执行人:乔君哲,女。申请执行人王红玲与被执行人乔君哲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作出(2015)镇民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乔君哲未自觉履行生效的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红玲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乔君哲在镇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街南储蓄所帐号623059186300305592的存款89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欧山贵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书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