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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烟牟执字第16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烟台市牟平区支行与苗华航、钟秀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烟牟执字第1646-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烟台市牟平区支行,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政府大街610号。负责人杨作建,行长。被执行人苗华航。被执行人钟秀丽。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烟台市牟平区支行与被执行人苗华航、钟秀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2)烟牟商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2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房产,亦无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2)烟牟商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加贝审 判 员  李海涛代理审判员  王杰范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永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