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珲执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孟艳梅、朱洪鹏与被执行人王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艳梅,朱洪鹏,王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珲执字第153号申请执行人:孟艳梅,女,满族,住珲春市。申请执行人:朱洪鹏,男,汉族,住珲春市。被执行人:王涛,男,汉族,住黑龙江省东宁县。申请执行人孟艳梅、朱洪鹏与被执行人王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4)珲民一初字第7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孟艳梅、朱洪鹏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31216.86元,案件受理费1550元,申请执行费18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每月还款1万元。现申请执行人孟艳梅、朱洪鹏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珲春市人民法院(2014)珲民一初字第7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日男审 判 员 郑智博代理审判员 姜吉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崔鑫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