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市法刑执字第1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罪犯吴家林犯贩卖毒品罪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家林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遵市法刑执字第1211号罪犯吴家林,男,1965年8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息烽县人。现在贵州省遵义监狱医院监区服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9月13日作出(1999)筑刑二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吴家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20000元。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3日作出(1999)黔刑经终字第144号刑事裁定,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2年7月5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3月8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7年9月、2009年8月、2011年8月、2013年9月经本院裁定共减刑七年。刑期自2005年3月8日起至2017年3月7日止。执行机关以该犯服刑以来,认罪服法,遵规守纪,积极追求改造,于2015年6月24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家林自服刑以来,认真遵守监规,积极追求改造,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获评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该犯经鉴定系工伤伤残十级;再查明,该犯已履行财产刑1000元。执行机关报送该犯的改造表现,有日考核记录、月汇总记分表、月表扬通知、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及罪犯原所在社区矫正机构意见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锁链,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吴家林执行原判刑期已过二分之一,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符合假释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家林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3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及没收财产20000元(已执行1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兴 林审 判 员 张 涛代理审判员 李成波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