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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商初字第8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山东万丰煤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江西省正大陶瓷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万丰煤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江西省正大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商初字第896号原告:山东万丰煤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昌国路12-8号。被告:江西省正大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陶瓷工业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万丰煤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正大陶瓷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万丰煤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8.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胡维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金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