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县民木初字第1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靳佩仁与李学广财产损害赔偿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佩仁,李学广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县民木初字第1470号原告:靳佩仁,男,1953年0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XX乡XX村五组。被告:李学广,男,1956年09月0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靳佩仁与被告李学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靳佩仁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靳佩仁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佩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靳佩仁负担。审判员 李国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边守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