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射商初字第00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姜习标、曹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习标,曹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射商初字第00381号原告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射阳县合德镇解放路385号。法定代表人:臧正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杭建平,该公司职工。被告姜习标,个体工商户。被告曹华,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姜习标、曹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应予准许,裁定如下:准许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64元,减半后收取5732元,由原告江苏射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潘高良审判员  王小萍审判员  张玲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晓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