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一初字第1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许风林与新乡市妇幼保健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风林,新乡市妇幼保健院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一初字第1297号原告:许风林,男。被告:新乡市妇幼保健院,住所地新乡市和平大道164号。原告许风林与被告新乡市妇幼保健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许风林诉称:新乡市妇幼保健院于1993年市政府批准旧房改造拆迁时,共依法拆迁100多户,其中80多户未住上新楼,新乡市妇幼保健院于1993年拆迁其住房18.44平方米,每平方价格300元共5532元,拆迁伙房60元,搬家补助来回300元,提前拆迁奖励368.8元,拆迁过度费超过18个月每平方米4元共计73.76元,一年885.12元,22年19472.64元。共计25733.44元。加上利息22年101901.36元,共计123634.8元。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按照国家政策和协议赔偿其拆迁补偿欠款123634.8元。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之规定: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引起的占房、腾房等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方位,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本案中,许风林起诉的内容属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和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不属于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另,经本院查明,许风林曾以同一理由、同一事实、同一诉讼请求向我院起诉新乡市妇幼保健院,我院于2011年8月24日作出(2011)红民一初字第723号民事裁定书以不属于法院主管工作范围驳回了许风林的起诉,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4日以(2011)新中民五终字第190号民事裁定书维持了我院的驳回起诉裁定,故许风林本次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许风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73元,退还许风林。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郭生祥审判员 原培宏审判员 张习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荆亚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