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经开民初字第1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三一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魁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一重型装备有限公司,刘魁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经开民初字第1618号原告:三一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赵想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程程,女,汉族,住址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被告:刘魁,男,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彰驿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三一重型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魁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一重型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三一重型装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傅靖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