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南民一初字第8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代征辉与王志刚、孙晓冬邬成傅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南民一初字第845号原告代征辉。被告王志刚。被告孙晓冬。被告邬成博。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代征辉诉被告王志刚、孙晓冬、邬成博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并同日向原告代征辉送达了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告知其在接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代征辉未在规定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立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