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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雷法唐民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湛雷法唐民初字第100号原告黄某某,女,汉族,1984年9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雷州市。被告周某某,男,汉族,1980年5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雷州市。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蔡承荣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黄某某、被告周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经他人介绍认识,次年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于2011年11月1日双方自愿到雷州市民政部门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于2008年4月30日生育第一胎男孩周千某,2009年11月4日生育第二胎女孩周某含,2013年11月26日生育第三胎男孩周某翔。由于婚前原、被告接触时间短,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原告对被告缺少关心爱护,且经常以离婚为由恐吓原告,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破裂。现向法院起诉离婚,请求法院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儿子周千某、周某翔由被告抚养,婚生女儿周某含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共同承担;3、夫妻共同财产面包车一辆由双方平分,共同债务一万元由双方共同负担。原告黄某某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身份证,用以证明原告基本身份及主体适格。2、结婚证,用以证明原、被告为合法夫妻关系。3、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出生医学证明:证明原、被告婚生子女基本情况。被告周某某辩称,双方共生育两男一女,夫妻感情较好,虽然生活中有争吵,但并不影响夫妻感情,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被告周某某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身份证二份,用以证明被告基本身份及主体适格。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经他人介绍认识,次年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2011年11月1日双方自愿到雷州市民政部门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4月30日生育第一胎男孩周千某,2009年11月4日生育第二胎女孩周某含,2013年11月26日生育第三胎男孩周某翔。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诉离婚。案经调解达不成协议。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其婚姻关系符合结婚的实质和形式要件,属合法有效的婚姻,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婚后生育三胎子女,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之间虽有感情不和,但尚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只要加强沟通、互谅互让、互相理解和加强关心对方、克服自身的缺点和不足,原、被告仍有和好希望。原告提诉离婚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承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明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