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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民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卢某与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民初字第242号原告卢某,农民。被告岑某。原告卢某诉被告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覃翰波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卢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亦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卢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覃翰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黎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