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丰(汉)执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韩学军与杨凤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学军,杨凤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汉)执字第00028号申请执行人韩学军。被执行人杨凤文。本院在执行韩学军与杨凤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丰(汉)民初字第2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文涛审判员  张建坤审判员  高东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英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