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汉)执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韩学军与杨凤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学军,杨凤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汉)执字第00028号申请执行人韩学军。被执行人杨凤文。本院在执行韩学军与杨凤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丰(汉)民初字第2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文涛审判员 张建坤审判员 高东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英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