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灯执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金福财与郑新阳、郝乐欢分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福财,郑新阳、郝乐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灯执字第150号申请执行人:金福财。被执行人:郑新阳、郝乐欢。本院在执行灯塔市人民法院(2014)灯民初字第1534号民事决书金福财申请执行郑新阳、郝乐欢分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能力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灯塔市人民法院(2014)灯民初字第15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绍强审判员 何永高审判员 杨 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