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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博法宁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翁阳均与惠州市亚龙轨枕器材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阳均,惠州市亚龙轨枕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宁民初字第101号原告翁阳均,男,汉族,住广东省博罗县。委托代理人胡荣健,广东法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惠州市亚龙轨枕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长宁镇。法定代表人陈泳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清源,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翁阳均诉被告惠州市亚龙轨枕器材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翁阳均于2015年7月15日书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惠州市亚龙轨枕器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翁阳均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阳均撤回起诉。本案系劳动争议案件,免收受理费。原告:翁阳均。委托代理人被告:惠州市亚龙轨枕器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翁阳均诉被告惠州市亚龙轨枕器材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原告翁阳均于年月日开庭审理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阳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0,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刘    勇审判员 林锦秀、王渊审判员 林锦秀、王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  宁  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