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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19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原告阴菲与被告罗彦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阴菲,罗彦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1990号原告阴菲,男,198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银川市西夏区华西中学教师,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告罗彦鹏,男,197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贺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阴菲与被告罗彦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阴菲于2015年7月1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阴菲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阴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阴菲负担。审判员  朱晓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魏 闯第1页共1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