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7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安然与李正光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然,李正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748-1号申请执行人安然。被执行人李正光。申请执行人安然与被执行人李正光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的(2014)北商初字第5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安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557500元、利息及诉讼执行费用等。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查询系统,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处置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商初字第5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国良审判员 王玉华审判员 赵 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