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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民一初字第00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杨某与王某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王某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一初字第00391号原告:杨某。被告:王某胜。原告杨某诉被告王某胜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光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杜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