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民一初字第00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杨某与王某胜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王某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一初字第00391号原告:杨某。被告:王某胜。原告杨某诉被告王某胜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光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杜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