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紫法民二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县支行诉被告甘素莲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载裁定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县支行,甘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紫法民二初字第21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涂某某,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该行职员。被告甘某某,女,1959年7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县支行诉被告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县支行以被告已偿清借款本息为由,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以被告甘某某已偿清贷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4元,减半收取117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钟金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琴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