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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献刑初字第00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王某甲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献刑初字第0013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农民,群众。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6月10日被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献县人民检察院以献检公刑诉(2015)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献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丙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献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12日21时许,在献县淮镇后庄村子豪幼儿园门口处,被告人王某甲伙同陈汉强、陈东东、杨广如与被害人赵某、王某乙因琐事打架,在打架过程中王某甲将赵某打伤。经法医鉴定,赵某损伤属轻伤二级。事后双方和解。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上述事实无异议。并有其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法医鉴定意见书、调解协议书、无违法犯罪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触犯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其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王和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史净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