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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1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解某与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昌民初字第1493号原告解某,农民。被告翟某,农民。原告解某诉被告翟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郑学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解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翟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87年9月10日生长女翟某1,1995年1月14日生长子翟某2,都已成年人。因被告性格粗暴,经常酗酒,酒后就对我拳打脚踢,有时动刀子捅我。我左脑的伤就是他打的。性生活暴力,导致我小便不利索,让他气的神经不正常。我现在耳聋眼瞎,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请法院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婚生两个孩子已成年,不涉及抚养。夫妻共有北京平正房五间价值150000元,存��40000元,请依法分割。离婚后住房我继续居住,后钱庄河北、河南地块1.36亩承包地国家植树,每年补1360元,粮补每年640元,我与被告每年各领一半,即每人每年1000元。诉请:1、判决我与被告离婚;2、夫妻共有北京平五间,存款40000元依法分割。被告翟某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状。原告解某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结婚证》一份,用以证明××××年××月××日原、被告双方登记结婚。2、当事人陈述一份。“被告嗜酒,有一天傍晚,他喝完酒回去跟我说啥也不让我用,还打我的锁骨了。还用刀子捅我,经常不洁净夫妻生活,导致我患××,我用了很多药才治好的。我们感情已经破裂,因为家庭琐事经常打架,还打我,因我儿子体格不好,我就没想过离婚。大约6年前,因我儿子将我的手打伤,地就不种了,经常非常晚喝酒后回来,弄得我���惊肉跳。这些年都是我自己过日子看不到他的钱。他经常说我把钱弄丢了,就打我骂我,没事就找我毛病。”经审核,原告提交的证据1形式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证据2仅为其陈述,无其他证据相佐证,故本院不予确认。经审理查明,原告解某与被告翟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女儿翟某1,儿子翟某2,现均已成年。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偶因生活琐事吵架生气。2015年6月8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夫妻共有北京平五间,存款40000元依法分割。本院认为,原告解某与被告翟某自愿登记结婚,共同生活多年,并生有一儿一女,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理应互敬互爱,相互扶助,不应因家庭琐事而大动干戈,双方应尊重并理解对方,妥善处理并化解家庭生活中琐事引起的矛盾。原告起诉离婚,但未向本院提供���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解某要求与被告翟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郑学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吴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