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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刑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固刑初字第181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女,1989年2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固镇县,汉族,无业,户籍地安徽省固镇县,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11月14日被固镇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3月23日被固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经固镇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固镇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二看守所。固镇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刑诉(2015)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固镇县人民检���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小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固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4年5月份期间,被告人陈某在其位于固镇县城关镇物资局巷子内的出租房内容留李某、武倩倩、马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冰毒由马某提供。二、2014年6月份期间,被告人陈某在其位于固镇县城关镇物资局巷子内的出租房内容留李某、武倩倩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冰毒由武倩倩从马某处获得。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且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审理查明:一、2014年5月份期间,被告人陈某在固镇县城关镇物资局巷内其租住房里,容留李某、马某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且自己也吸食。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固镇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现场平面示意图,证人李某、马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2014年6月份期间,被告人陈某在固镇县城关镇物资局巷内其租住房里,容留李某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且自己也吸食。另查明:2015年3月23日,被告人陈某经固镇县公安局城关责任区刑警队口头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固镇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现场平面示意图,户籍信息,固镇县公安局城关责任区刑警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证人李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3日起至2015年9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谷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第二百零八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