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紫阳支行与王方琴、刘家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紫阳支行,王方琴,刘家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529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紫阳支行,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紫阳路226号。负责人:易芳,行长。委托代理人:李黎、程鹏,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方琴,女,196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委托代理人:刘家查(王方琴之夫),196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百步亭花园温馨四村***栋*单元*楼*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221968********。委托代理人:刘家运,湖北联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家查,男,196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委托代理人:刘家运,湖北联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紫阳支行诉被告王方琴、刘家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法应裁定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王 军人民陪审员 苏华艳人民陪审员 王金秀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熊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