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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良民初字第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黎记保与邓安平、曾宪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记保,邓安平,曾宪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良民初字第921号原告黎记保,男,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袁海华,广东正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安平,男,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潭区,公民身份号码×××1753被告曾宪波,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2110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负责人谢泽伟。委托代理人云美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系公司职员。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负责人高列。委托代理人刘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系公司职员。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范子进独任审判,并于2015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黎记保的委托代理人袁海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优先赔偿原告损失,超过出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的损失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按照责任比例与被告邓安平、曾宪波承担连带责任,共计148453.7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四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书面答辩,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6日18时57分,邓安平驾驶号牌为粤T×××××的机动车自西向东行驶,行至顺德大良五沙顺番路东亚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对开路段时,因未确保安全行驶,与黎记保驾驶号牌为湘K×××××牌的二轮摩托车(搭载黎佳妮)发生碰撞,造成黎记保、黎佳妮二人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邓安平与黎记保负事故的同等责任,黎佳妮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当天,黎记保因伤被送往佛山市顺德区中医院进行住院治疗,至2014年10月18日出院,共住院22天,住院期间一直有家属陪护,另外产生了陪人费1360元。出院医嘱休息三个月,每月复查X光(或CT)一次。2015年1月24日,黎记保进行门诊治疗,医生建议自2015年1月18日起再休息三个月。2014年12月30日,经广东通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黎记保因右下肢操作后功能丧失属十级伤残;右足趾损伤后功能部分丧失属十级伤残。另查明,黎记保是新会区沙堆富乐五金加工场的员工,事故发生前的平均工资为3500元/月,因伤住院及休息期间,未发放工资。黎记保、黎玉连、黎汝娥、黎躲妹四人共同扶养其母亲康瑞娥(出生于1933年9月10日)。黎记保、康宽秀夫妻二人共同扶养女儿黎佳妮(出生于2005年7月31日)及儿子康鑫(出生于2012年7月6日)。事故另造成黎记保所驾驶的湘K×××××牌的二轮摩托车拖车费80元。另查明,邓安平所驾驶的号牌为粤T×××××的机动车在人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平安公司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200000元。事故发生之后,人保公司为黎记保垫付了5000元。因黎记保的女儿黎佳妮在事故中亦受伤,黎记保同意交强险由黎佳妮优先受偿。本院认为,一、原告在本次事故中所致损失,分项如下:1.医疗费18125.38元。根据原告提供的医疗费发票,可知其医疗费确系18125.38元,故对于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2.住院伙食补助费2200元。原告住院22天,按100元/天的标准计算其住院伙食补助费为2200元,故对于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3.营养费800元。营养费应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由于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两处十级伤残,考虑到其伤情,本院对其要求营养费8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4.残疾赔偿金。(1)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两处十级伤残,按照本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32598.70元/年,计算20年为:32598.70元/年×20年×13%=84756.62元。(2)被扶养人生活费。其共4人扶养母亲康瑞娥(扶养年限为5年),共二人扶养女儿黎佳妮(扶养年限为9年)及儿子康鑫(扶养年限为16年),合计为:24105.60元/年×9年×13%+24105.60元/年×7年×13%÷2=39171.60元。将被扶养人生活费并入残疾赔偿金,合计为123928.22元。5.护理费1710元。原告住院22天的期间由专人护理17天,由亲属护理5天,原告请求分别按80元/天和70元/天的标准进行计算,本院予以支持。6.误工费23566.66元。原告因伤住院治疗和休息而产生误工费,按其住院22天,医嘱休息共6个月而计算,其误工时间共为202天。以其收入3500元/月的标准进行计算,其误工费为23566.66元,故对于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7.交通费1000元。原告因受伤而多次治疗,产生交通费属于必然会产生的支出,故本院酌情支持800元。8.伤残鉴定费1500元。该费用系原告为确定其伤情而支出的费用,依法应予支持。9.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因伤而致两处十级伤残,精神遭受极大痛苦,本院支持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的诉讼请求。10.车辆维修拖车费80元。该费用系原告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本院予以支持。以上十项损失合计为182710.26元。二、被告邓安平驾驶号牌为粤T×××××的机动车,因过错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原告的上述损失合计182710.26元,因被告邓安平驾驶号牌为粤T×××××的机动车在被告人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被告平安公司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200000元,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首先应当由被告人保公司在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20080元。因被告人保公司已经为原告垫付了5000元的医疗费用,以及同意由黎佳妮优先受偿500元,则被告人保公司尚应在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14580元。交强险未足以赔偿的57630.26元,根据被告邓安平所负的同等责任,则由被告平安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赔偿50%即28815.13元。在被告人保公司、平安公司进行上述赔偿的情况下,被告邓安平、曾宪波均不再负赔偿责任。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保险限额内向原告黎记保支付赔偿款114580元;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内向原告黎记保支付赔偿款28815.13元;三、驳回原告黎记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1634.5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黎记保负担78.5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负担1295.8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负担260.19元(被告负担部分直接返还给原告黎记保,本院不另作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范子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冯秋莹附表:赔偿项目原告主张被告太平洋公司答辩本院认定及理由一医疗费用6116.72元应按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核定后在医疗费用限额进行赔付,经核定其医药费为5505.05元根据原告提供的医疗费发票,对于其医疗费损失6116.72元,本院予以确认二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应为300元原告住院合计3天,按100元/天的标准计算,其住院伙食补助费为300元三护理费400元无依据原告有证据表明其有护理费的损失,故对于本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四营养费900元无依据因无医嘱需加强营养,故对于原告的此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五误工费306.67元其误工时间应为3天,按2014年佛山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误工费为131元准许原告按2300元/月的收入标准计算其误工费,按其住院3天所产生的误工费为230元六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元被告太平洋公司并非侵权方,不应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且原告的伤势轻微,未达到伤残被告覃富强因过错致原告人身损害,应负侵权责任,但因原告受伤较轻,故对于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七交通费500元请法院酌定原告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为治疗必然产生交通费用,本院酌定支持300元八财产损失100元不认可原告提供的推介书的关联性,对于本案的车辆损失,原告应将损失照片交予被告太平洋公司核定后再作赔付,且需原告方提供发票原告的自行车在事故中受损,必然产生财产损失,其主张100元,本院予以支持合计7046.72元第7页共8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