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二初字第7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分行与被告党椿炎、王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分行,党椿炎,王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二初字第74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分行。住所地定西市安定区永定东路***号。负责人赵晶,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史永旺,该行职员。被告党椿炎,女,1969年7月1日生,汉族。被告王珺,男,1968年9月1日生,汉族。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分行与被告党椿炎、王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西分行撤回起诉。审判员 姚建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丁天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