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经丁商初字第0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江苏奥雷光电有限公司与江苏有能照明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奥雷光电有限公司,江苏有能照明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经丁商初字第0204号原告江苏奥雷光电有限公司,镇江科技新城潘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黄振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琪,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有能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新坝科技园南自路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奥雷光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有能照明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江苏奥雷光电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有能照明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确系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奥雷光电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有能照明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14元、保全费1370元,合计3184元,由原告江苏奥雷光电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刘 沫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唐勇刚书 记 员 王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