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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民终字第1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王伟与尤菊芬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尤菊芬,王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民终字第13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尤菊芬,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伟,上诉人尤菊芬因与被上诉人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2014)崇民初字第14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7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尤菊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上诉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上诉人尤菊芬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晓伟审 判 员  王一川代理审判员  刘翼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汪丽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