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民终字第1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王伟与尤菊芬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尤菊芬,王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民终字第13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尤菊芬,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伟,上诉人尤菊芬因与被上诉人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2014)崇民初字第14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7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尤菊芬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上诉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上诉人尤菊芬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晓伟审 判 员 王一川代理审判员 刘翼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汪丽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