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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特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何昌菊与赵安群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昌菊,赵安群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法民特字第00020号申请人何昌菊,女,198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申请人赵安群,女,196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原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申请人何昌菊要求宣告赵安群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何昌菊诉称,被申请人何昌菊系其母亲,于2002年外出打工,至今下落不明,经家人多方寻找未果。故请求依法宣告赵安群失踪。经查,被申请人赵安群,女,196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地为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茶园村方丘岗组,原住该地址。何昌菊系赵安群的独生女儿,赵安群已与其前夫何洪云离婚多年,赵安群于2002年10月从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离家出走后,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3月9日在《重庆日报》发出寻找赵安群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赵安群仍然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常住人口登记卡(户口页)、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长生桥派出所及南岸区长生桥镇桃花桥社区居民委员会签署的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赵安群自失踪之日至今已近十三年,期间毫无音讯,虽经申请人及其亲属和有关单位多方查找直至本院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依法应推定其失踪。申请人何昌菊作为被申请人赵安群女儿,现申请宣告赵安群失踪,符合法律规定宣告失踪的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赵安群为失踪人;二、指定申请人何昌菊为失踪人赵安群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田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