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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民初字第17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任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1737号原告:任某,男。被告:郭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审判员  张一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彩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