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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咸中仲执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陕西兴达汽配机电有限公司与咸阳彩虹电子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兴达汽配机电有限公司,咸阳彩虹电子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咸中仲执字第00058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兴达汽配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平市金城路莽山路中段东。法定代表人赵秀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咸阳彩虹电子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咸新区空港新城底张镇。法定代表人邹昌福,该公司董事长。陕西兴达汽配机电有限公司与咸阳彩虹电子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咸阳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咸仲裁字(2014)第34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兴达汽配机电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将咸阳彩虹电子配件有限公司的39万元扣划至本院账户,本案兴达公司应付给彩虹公司款项为221852.08元;另一案彩虹公司应付给兴达公司381632.16元,两项相抵,彩虹公司应付给兴达公司154780元(其中包括2800元执行费)。剩余的235220元,减去5000元执行费为230220元,应支付给彩虹公司。现该案欠款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裁定如下:终结咸仲裁字(2014)第340号裁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振辉审判员  田智会审判员  贾有忠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浦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