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3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徐一×与顾××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一×,顾××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初字第3888号原告徐一×,自由职业。委托代理人白菲,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天津市河北区铁东路房管站房管员。原告徐一×与被告顾××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丽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一×的委托代理人白菲,被告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一×诉称,我与被告系夫妻关系,××××年××月××日婚生一女徐二×,因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原、被告性格矛盾逐渐显现,由于被告性格太过于强势,对我要求苛刻,双方争吵不断。我工作较忙,应酬较多,被告经常怀疑我,与我发生争吵,后来又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造成双方矛盾加剧,甚至天天吵架。2006年被告曾起诉我离婚,由于我的原因,被告撤诉,我认为当时我们的感情已经破裂。现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被告抚养,原告有探视权;诉讼费依法分担。被告顾××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我们婚前和婚后感情均较好,婚前原告几乎每天都去我家,婚后我怀孕后就与原告父母一起居住,关系融洽。2006年因原告有外遇,我曾起诉原告离婚,但经家人劝阻,且原告表示已经悔改,后我撤诉。2006年原告出车祸,我和原告父亲一起尽心尽力为其办理车祸善后事宜。我为原告付出很多,孩子及原告父母也都是我在照顾,我与原告感情很好,现在双方还在一起居住,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女徐二×。双方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纠纷,被告顾××曾于2006年起诉原���徐一×离婚,后撤诉。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徐二×由被告抚养,原告有探视权;诉讼费依法分担。庭审中,被告以辩称理由不同意离婚。案经调解,未获协议。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及书证为凭,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系双方沟通不到位,互相不够理解、不能相互包容所致。庭审中被告表示与原告的感情很好,以后会多与原告沟通、交流,更加关心爱护原告,让原告感受到家庭的温暖。且双方子女处于成长期,需要父母的共同关爱,原告应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顾及子女利益,不再固执离婚。今后双方要多加强沟通与交流,重视夫妻感情的培养,共同营造美满幸福家庭。现双方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以不离婚为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徐一×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于丽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李飞朋书 记 员 纪长胜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准予离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