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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执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杨丹桂、龙艳申请执行吴志刚物件脱落、坠落损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丹桂,龙艳,吴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执字第493号申请执行人杨丹桂,男,1989年2月12日生,汉族,贵州大方县人,现住贵州省贵阳市。申请执行人龙艳,女,1991年10月13日生,苗族,贵州省松涛县人,现住贵州省贵阳市。被执行人吴志刚,男,1977年11月23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本院执行的杨丹桂、龙艳申请执行吴志刚物件脱落、坠落损害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已依照(2014)白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白执字第49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范连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作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