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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前法执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张敏淑与智某某某(深圳)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执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某某,智某某某(深圳)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前法执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被执行人智某某某(深圳)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某。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智某某某(深圳)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赔偿金等争议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深劳人仲案[2015]90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智某某某(深圳)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间内履行的,应当于期满后五日内如实申报当前以及收到执行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并填写财产申报表交至本院。如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申报的,本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二、查封、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智某某某(深圳)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以人民币9720.1万元及申请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等为限)。三、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人智某某某(深圳)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豫 军审判员 聂 海 琴审判员 郭   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顾婧(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