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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01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如东县掘港粮食储备库与王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如东县掘港粮食储备库,王铁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1260号原告如东县掘港粮食储备库。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杨小斌,主任。委托代理人缪宝富,江苏琴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铁。委托代理人孙鹏飞,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如东县掘港粮食储备库与被告王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如东县掘港粮食储备库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如东县掘港粮食储备库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如东县掘港粮食储备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如东县掘港粮食储备库负担。审判员  蒋小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亚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