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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法执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魏国强与吴占海、郑淑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国强,吴占海,郑淑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字第285号申请执行人魏国强,男,195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长青乡。被执行人吴占海,男,1954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长青乡。被执行人郑淑珍,女,1958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长青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国强与被执行人吴占海、郑淑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魏国强于2015年3月13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3)富民初字第110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吴占海、郑淑珍给付饲料款4343.8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吴占海、郑淑珍暂无履行能力,又无可供执行财产,魏国强鉴于上述情况,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民初字第10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国合审判员  朱喜钧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