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法民一初字第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陈琼与龙洪勇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琼,龙洪勇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法民一初字第512号原告陈琼。被告龙洪勇。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琼与被告龙洪勇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琼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龙洪勇的诉讼,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琼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琼负担。审判员 蒋文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琳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