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晋民申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魏虎生、李红燕与孟俊秀、杜维元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魏虎生,李红燕,孟俊秀,杜维元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申字第79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魏虎生。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红燕。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孟俊秀。原审第三人杜维元。再审申请人魏虎生、李红燕与被申请人孟俊秀,第三人杜维元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并民终字第3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魏虎生、李红燕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徐玉厚审 判 员  邱国义代理审判员  苏星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雷杨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