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申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魏虎生、李红燕与孟俊秀、杜维元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魏虎生,李红燕,孟俊秀,杜维元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申字第79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魏虎生。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红燕。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孟俊秀。原审第三人杜维元。再审申请人魏虎生、李红燕与被申请人孟俊秀,第三人杜维元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并民终字第3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魏虎生、李红燕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徐玉厚审 判 员 邱国义代理审判员 苏星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雷杨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