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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民初字第19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陈玉刚与王东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刚,王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民初字第1953-3号原告陈玉刚。被告王东。本院于2015年7月3日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1953-1号财产保全裁定,扣押被告王东驾驶的鲁G×××××号中型普通货车一辆。扣押后,现被告向本院交纳保证金,申请解除对其车辆的扣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告王东驾驶的鲁G×××××号中型普通货车一辆的扣押。审判员  赵晓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玉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