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民初字第19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陈玉刚与王东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刚,王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民初字第1953-3号原告陈玉刚。被告王东。本院于2015年7月3日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1953-1号财产保全裁定,扣押被告王东驾驶的鲁G×××××号中型普通货车一辆。扣押后,现被告向本院交纳保证金,申请解除对其车辆的扣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告王东驾驶的鲁G×××××号中型普通货车一辆的扣押。审判员 赵晓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玉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