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开执字第8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李尚健与林松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尚健,林松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执字第811-2号申请执行人李尚健。被执行人林松波(曾用名林松坡)。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2014)开执字第811-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林松波其妻赵国英名下的位于烟台市福山区富豪青年国际广场X号X单元XXX号房屋(房产证号:XXXX**)一套。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对上述财产已无查封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林松波其妻赵国英名下的位于烟台市福山区富豪青年国际广场X号X单元XXX号房屋(房产证号:XXX**)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田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大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