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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康民初字第1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民初字第1513号原告:马某某,女,1963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康平县。被告:郑某,男,195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康平县。原告马某某诉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长  信景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 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