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法民初字第03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叶轻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3306号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东路阳光华庭C2栋,组织机构代码20316470-X。法定代表人何长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君,女,汉族,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正君,女,汉族,该公司员工。被告叶轻舟,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叶轻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洋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史晓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飞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