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曲民初字第0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陈某与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曲民初字第0415号原告陈某。被告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唐伟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