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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三法执字第14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邓枝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三法执字第14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方灿芬,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邓枝云。申请执行人根据其作出的东环罚字(2012)4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本院作出的(2015)东三法行非诉审字第62号行政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邓枝云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邓枝云人民币303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履行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的,将查封扣押的财���予以拍卖,所得款项用于支付本案的执行费用及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业生执行员  胡 威执行员  冯伟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方向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