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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264号原告孙某某,女,51岁。被告肖某某,男,5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0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继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白银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