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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初字第00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李国良与邹喜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00700号原告李国良。委托代理人李志超。被告邹喜青。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良诉被告邹喜青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良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