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熊招连与涂序必诉前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熊招连,涂序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保字第84号申请人:熊招连,女,1947年8月18日生,汉族,南昌市人,住南昌市青山湖区。委托代理人:马欣,南昌市科思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申请人:涂序必,男,1977年3月3日生,汉族,南昌县人,住南昌市南昌县。申请人熊招连因与被申请人涂序必发生交通事故需其赔偿人身损失,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涂序必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人民币30000元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熊招连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涂序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熊招连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起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洪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