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刑假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曾广文犯职务侵占罪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曾广文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包刑假字第51号罪犯曾广文,男,1972年9月2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现在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1日以(2010)阿刑二终字第28号刑事裁定,维持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旗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3日作出的(2010)额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曾广文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10000元,刑期自2010年1月3日至2018年1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7月23日,经本院依法裁定减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7年3月2日止。2015年6月23日,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提请假释,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考核认定,罪犯曾广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合格。在本次考核期内,连续获得记功奖励五次,2013年度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度被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检察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萨拉齐监狱对罪犯曾广文提请假释程序合法,呈报材料齐全,符合提请假释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曾广文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三课学习及计分考核合格,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在本次考核期内,连续获得记功奖励五次,2013年度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度被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提请假释建议书、罪犯假释审核表、户籍证明、生活来源证明、计分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财产刑履行情况证明、假释征求意见书及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报告、罪犯再犯罪危险评估预测表、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曾广文在服刑期间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剩余刑期一年七个月十七天,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曾广文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7月16日起至2017年3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文海审判员 李庆平审判员 韩 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欢 关注公众号“”